□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þ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 15XZ20151100002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新光村陆家宅8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聚氯乙烯粉尘、其他粉尘(MBS粉)、氯乙烯、环己烷、丙酮、三氯甲烷、乙醚、盐酸、硫酸、正己烷、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闵栋 采样:陆斌、刘美云、盛明煜、陆蕴程 检测:邢婕、张晓申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施建忠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8.27、8.28 采样:2015.9.9~9.11 检测: 2015.9.9~9.25 | |||||||||||||||||||||||||
采样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项目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聚氯乙烯粉尘、其他粉尘(MBS粉)、氯乙烯、环己烷、丙酮、三氯甲烷、乙醚、盐酸、硫酸、正己烷、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通过现场卫生学调查,本项目在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方面、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本报告认为,上海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运行过程中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以达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健康的目的。 (二)建议: 本项目非生产区未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NNW)的下风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会影响到非生产区内的人员健康。 建议:用人单位应确保PVC粒料生产北车间及MBS生产车间机械通风装置保持在开启状态,并保持车间内整洁干净,及时清理地面积尘。
2、建筑设计卫生 本项目所在地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PVC粒料生产北车间开口位于北侧,其迎风面受到仓库的阻挡;部分工作场所作业面照度不符合照明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应确保PVC粒料生产北车间内的岗位送风系统保持在开启状态,并将车间机械排风装置保持在开启状态,使车间内的热量能尽快排出;用人单位应在如下工作场所作业台面增加照明设施。
本项目化学分析在通风橱内进行,但通风橱通风系统未设置净化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应对通风橱通风系统加设净化设施,使通风橱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在化学分析时,通风橱保持开启状态,定时检查、保养通风橱。 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本项目理化楼化学分析工作位未设置冲淋洗眼装置,生产车间事故通风系统非防爆型。 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参考下表。 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参考表
冲淋洗眼装置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烧、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淋洗眼装置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一般冲淋洗眼装置距离上述作业点距离不大于15m。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 生产车间使用的聚氯乙烯粉尘为可燃性粉尘,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同时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进行防范。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本项目配料工虽发放塑胶手套,但现场发现未佩戴;巡检工未配置防毒面具。 建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 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本项目2014年在岗期间体检岗位主要为配料工、上料工、打粉工、包装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发现,品质工、巡检工、电工、仓管员、机修工等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且打粉工、包装工等体检项目不全。 建议:用人单位提高体检率,增加品质工、巡检工、电工、仓管员、机修工等岗位的体检。用人单位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本项目理化楼警示标识设置内容不全。 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生产车间的警示标识设置与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地点参考表
用人单位购进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索取中文说明书。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用人单位已建立起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在制度完善和落实、档案建立等方面做得不全。 建议: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完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
编制人:闵栋 审核人:施丽华
日期: 2015.11.3 日期: 201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