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þ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 15XZ20151100004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三井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三井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01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酚醛树酯粉尘、甲醛、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钨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按CN计)、氯化氢及盐酸、可溶性镍化合物、臭氧、氨、碳酸钠、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硫酸、磷酸、氢氧化钾、乙酸戊酯、硝酸、草酸、硫酸铊、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丙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乙醇、润滑油、柴油、矿物油、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中波/短波)等 | ||||||||||||||
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一楼M/C冲压车间马达铁芯注塑生产线加料口人工开袋处的酚醛树酯粉尘;一楼水处理车间酸碱槽工作位1#、二楼电镀车间分析室电镀分析工作位、二楼电镀车间酸槽工作位2#、3#、4#、二楼电镀车间治具维护工作位、超声波酸洗工作位的硫酸不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的标准限值;一楼L/F冲压车间、一楼M/C冲压车间的噪声、三楼腐蚀车间曝光工作位的短波紫外线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标准限值;其余生产点位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限值。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施丽华 采样:陆斌、盛明煜、刘美云 检测:李震欧、邢婕、尚隆邦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施伟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8.28、2015.9.8~10、9.18 采样:2015.9.8~10 检测:2015.9.10~17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用人单位为集成电路引线框架制造、马达铁芯制造项目,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动机制造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用人单位类别为“(二十)金属制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 (二)建议 整改性建议 总体布局 用人单位接待大厅、办公区(事务所)等非生产区未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NNW)的下风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会影响到非生产区内的人员健康。 建议:用人单位应确保生产车间机械通风装置保持在开启状态,排放风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并保持车间内整洁干净,及时清理、清洗地面。 建筑设计卫生 全室机械通风 用人单位办公楼及生产车间排风系统独立设置,所有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均分别设置在屋顶。按照设计机械排风进行计算,部分区域机械排风换气次数<1次/小时。 建议:增加机械排风装置数量,以达到各区域机械排风换气次数>1次/小时的要求。 采光照明 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作业面照度检测结果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如下工作场所增加照明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应确保人工照明设施正常开启,满足生产需要。具体见表3-1。 表3-1 工作场所作业面照明设施配置参考表
职业卫生检测 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酚醛树酯粉尘、硫酸、噪声、短波紫外线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限值。 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酚醛树酯粉尘、硫酸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标准限值。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 规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用人单位一楼焊接区域自动熔接机、一楼烧钝车间、一楼M/C冲压车间马达铁芯注塑生产线、一楼L/F冲压车间烧钝线、二楼LF电镀车间银电镀线、钯电镀线、三楼EG腐蚀车间前处理腐蚀线、后处理腐蚀线、二楼电镀分析室ICP分析室上方均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应确保吸风排毒装置设施正常开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岗位局部排风净化装置应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噪声、短波紫外线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标准限值。建议如下: 对噪声检测超过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的一楼L/F冲压车间、一楼M/C冲压车间,应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加强个体防护,如因工艺原因仍然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对作业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噪声防护,配备有效的个人防噪声用品(可同时配备防噪声耳塞、耳罩),减少噪声的危害。 对短波紫外线超过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的三楼腐蚀车间曝光设备,建议作业人员佩戴防紫外眼镜等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岗位防护设施 一楼 M/C冲压车间、L/F冲压车间的噪声超标,二楼LF电镀车间的硫酸超标,腐蚀车间的短波紫外线超标,表明防护效果不佳。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以确保各类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 应急救援设施 根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二楼电镀车间、三楼腐蚀车间设置的喷淋洗眼装置的服务半径大于15m。 建议用人单位增加喷淋洗眼装置数量,宜设置移动式喷淋洗眼装置。 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要求,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部分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另外,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 规定:“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在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用人单位有培训签到表,但未见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表,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表应放入记录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建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人员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保证个体防护用品合格、有效且数量足够,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做到按需供给、及时更换,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培训,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车间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监督记录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情况,达到保护工人健康、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电镀车间无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应完善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数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应就用人单位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毒物、噪声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体检。对于体检需复查人员,应及时督促其进行复查。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建议加强与医院、消防站的沟通,协调区域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确保应急事故时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实施,增强突发性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健全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并将演练过程进行记录。 持续改进性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日常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关注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根据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内容、要求,及时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规范运行。
|
编制人:施丽华 审核人:尚隆邦
日期:2015.10.31 日期: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