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þ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 15XZ20150900011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沪东造船阀门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沪东造船阀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江南大道2177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锰及无机其化合物、铜烟、溶剂汽油、二甲苯、噪声、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毛坯仓库打磨工作位噪声超标,其他各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闵栋 采样:陆斌、刘美云、黄鑫、余宙、盛明煜 检测:王荧、李震欧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云雷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7.6、7.27 采样:2015.7.27~7.29 检测: 2015.7.27~7.30 | ||||||||||||||||||||||||||||||||||||||||||||||||||||||||||||||||||||||||||||||||||||||
采样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项目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锰及无机其化合物、铜烟、溶剂汽油、二甲苯、噪声、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通过现场卫生学调查,本项目在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应急救援方面、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本报告认为,上海沪东造船阀门有限公司应在运行过程中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以达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健康的目的。 (二)建议: 毛坯仓库刷漆、电焊区域位于仓库中部,其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会影响到下风侧的其他作业人员。 毛坯仓库打磨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大于85dB,并且会影响到仓库内其他非噪声岗位作业人员。 建议用人单位将毛坯仓库中的刷漆、电焊区域移至仓库的西北侧,靠近可开启的门窗处,并采取隔断措施,如实体墙隔断、隔板隔断、移动屏风隔断等,防止粉尘和有毒物质扩散,影响到其他作业岗位。 建议用人单位将打磨岗位移至独立房间内,降低打磨时产生的噪声对其他非噪声岗位的影响。 2、职业卫生检测噪声超标 本项目毛坯仓库打磨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在以后的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职工人群,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2)对于暴露于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暴露于8h等效声级≥85dB(A)且<100dB(A)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3)职工暴露于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听力保护培训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操场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4)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8h等效声级大于90dB(A)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6)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本项目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毒物、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危害因素,建议用人单位在如下工作地点设置防护设施,具体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参考表
局部吸风装置各类型的排气罩应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排风罩的罩口外气流组织宜有利于有害气流直接进入罩内,且排气线路不应通过作业人员的呼吸带。 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参考下表。 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参考表
建议在毛坯仓库、装配车间内设置冲淋洗眼装置时,应距离上述表中的作业点距离不大于15m。 气瓶间设置的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本项目油漆工虽发放防护眼镜,但现场发现未佩戴。因此,建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提高体检率。本项目2013-2014年在岗期间体检率不足,部分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机修工、电工等。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结果告知作业人员。电焊岗位应增加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等项目的检查。 用人单位应完善生产车间的警示标识设置与中文警示说明,具体警示标识设置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地点参考表
建议用人单位在气瓶间、化学品仓库、危废品库等建筑物前增加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告知卡,以及“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 在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
编制人:闵栋 审核人:施丽华
日期: 2015.10.10 日期: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