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þ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 15XZ20160300011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恩匍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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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恩匍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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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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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生产性粉尘和毒物:砂轮磨尘、聚丙烯粉尘、氧化铝粉尘、其他粉尘(金属尘)、甲醛、对苯二甲酸、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甲酯、丙酮、正己烷、液化石油气、乙醇;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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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生产点位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部分岗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标准限值,1F回收工、1F车工、1F钳工、2F粉碎工超出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标准限值。数据详见附件《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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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闵栋 采样:陆斌、盛明煜、刘美云、黄鑫 检测: 邢婕、陆蕴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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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Sarah 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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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1.11、2016.1.13~1.15 采样:2016.1.13~1.15、2.24 检测:2016.1.13~1.19、2.2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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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项目为功能高分子塑料件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本项目类别为“(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塑料制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本项目主要危害为噪声,且历年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中均为电测听复查,表明噪声对人体的危害较大;本项目注塑过程中有甲醛逸散,现场检测结果表明,甲醛浓度接近国家限值,甲醛属高毒物质,可能对人体产生较大危害。因此根据以上情况,建议将本项目危害风险分类调整为“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 (二)建议 整改性建议 1、建筑设计卫生
1F、2F注塑车间为空调车间,车间西侧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墙式轴流风机,但实际生产中,为保持恒温,可开启外窗和轴流风机为关闭状态。车间内温度调节利用空调室内机对内循环空气进行制冷制热,经现场检测,1F注塑车间内甲醛检测结果为0.33~0.46mg/m3,大于职业接触限值(甲醛为0.5mg/m3)的30%,且最高浓度已经接近职业接触限值,因此1F注塑车间不宜使用内循环空气。 建议:用人单位须引入室外新鲜空气,提高1F、2F注塑车间内的换气次数,稀释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引入新风,提高车间内换气次数可通过加强自然通风(开启全部外窗,引入自然风)、增加新风系统(将室外洁净区域新风通过管道引入室内,增加新风量)、增加机械排风(车间西侧设墙式轴流风机,保持开启状态,提高换气次数)等。 2、职业卫生检测
1F回收工、1F车工、1F钳工、2F粉碎工的8h等效噪声结果大于85dB(A)。超标原因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较高分贝噪声。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职工人群,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对于暴露于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暴露于8h等效声级≥85dB(A)且<100dB(A)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职工暴露于8h等效声级大于85dB(A)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听力保护培训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操场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1F注塑车间回收工、1F模具组装间车工、1F模具间钳工、2F粉碎间粉碎工的岗位噪声工程防护采用了减振垫、实体墙隔断等技术措施,但未达到GBZ2.2的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应改进目前所采取的噪声工程防护措施,增加相应的隔声(设备与设备之间加设隔声屏障)、吸声(房间墙壁增加吸音海绵)、消声(气枪吹气端增加消声器)、减振(更换橡胶减振垫)等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应急救援设施
1F、2F注塑车间注塑机为全密闭状态,设备内废气经设备上方的管道通至厂房西侧室外排放,如管道密封不严,可能会造成废气中有毒物质的泄露,引起中毒现象。经现场检测,1F注塑车间甲醛浓度达到0.33~0.46mg/m3,且最高浓度已经接近职业接触限值,1F、2F注塑车间内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和相连锁的报警装置。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放电切割擦拭工作位使用丙酮、乙醇、清洗剂进行擦拭,1F模具组装间组装工作位使用清洗机进行擦拭,如因操作失误,可能会溅入眼睛,但房间内未设置洗眼装置。 建议:用人单位在1F、2F注塑车间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和相连锁的报警装置。在1F模具组装间内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的洗眼装置。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根据换气次数、房间有效容积(估算值)、现有通风系统排风量值等需增加事故通风系统排风量(估算值)。事故通风系统设置参考情况见下表。 事故通风系统设置参考表
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与事故通风系统相连的泄露报警装置须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T233-2009)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固定式。检测报警点应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报警装置至少设置预报值(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和警报值(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两级。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以及毒性、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和设备以及气象条件等因素后确定。报警装置设施参考见下表。
报警装置设置参考表
固定式或便携式的洗眼装置应设置在1F模具组装间内,尽量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用人单位应派专人对事故通风系统、检测报警装置、洗眼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如部件已达到寿命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更换。 5、个体防护 1F、2F投料工未配置耳塞;1F、2F回收工未配置耳塞、防毒口罩;2F目检工未配置耳塞;1F车工、1F铣床工未配置耳塞,现场未佩戴防护眼镜;1F放电工、1F磨工、1F组装工和1F、2F钳工现场未佩戴防护眼镜。 建议:用人单位须对以上岗位配置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工人,应及时指出和更正,并做记录,定期对不足之处进行汇总,加强培训,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用人单位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6、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2014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有8人需复查,复查项目均为噪声(电测听),复查结果为3人目前未见异常、2人其他疾病或异常、1人职业禁忌证(噪声),其余2人未安排复查。2015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有3人需复查,1人职业禁忌证(妊娠期),需复查者均暂未安排复查。2014年、2015年均未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近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表明,部分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2F粉碎工(接触噪声)、1F铣床工(接触粉尘、噪声)、1F投料工(甲醛、对苯二甲酸)、2F投料(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甲酯)等岗位人员,体检率未达到100%。 建议: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将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在岗期间需要复查的,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用人单位在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用人单位应增加2F粉碎工、1F铣床工等岗位的体检,使体检率达到100%。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如1F注塑车间环境中可能有甲醛逸散,用人单位应安排在1F注塑车间内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体检,并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在招工时,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本项部分车间、仓库的警示标识设置内容不全。 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各生产车间和仓库的警示标识设置与中文警示说明,具体警示标识设置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地点参考表
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当购进化学品时,应索取中文说明书。化学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用人单位已建立起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在制度完善和落实、档案建立等方面做得不全。 建议: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
编制人:闵栋 审核人:尚隆邦
日期:2016.3.21 日期:2016.3.21
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
检测结果:
岗位化学因素检测结果:
岗位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判断一览表
岗位名称 |
检测点号 |
检测点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判断 |
|||
CMC (mg/m3) |
CSTEL (mg/m3) |
CTWA (mg/m3) |
CSTEL / PC-TWA |
|||||
1F铣床工 |
01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铣床工作位 |
其他粉尘(金属尘) |
- |
- |
0.4 |
<1 |
合格 |
1F磨工 |
02 |
1F模具组装间磨床间内外圆磨床(干磨)工作位 |
其他粉尘(金属尘) |
- |
- |
0.5 |
<1 |
合格 |
1F磨工 |
03 |
1F模具组装间磨床间平面磨床(干磨)工作位 |
其他粉尘(金属尘) |
- |
- |
0.4 |
<1 |
合格 |
1F钳工 |
04 |
1F模具间立磨床(干磨)工作位 |
其他粉尘(金属尘) |
- |
- |
0.2 |
<1 |
合格 |
1F钳工 |
05 |
1F模具间平面磨床(干磨)工作位 |
其他粉尘(金属尘) |
- |
- |
0.2 |
<1 |
合格 |
1F放电工 |
06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放电机3切割擦拭工作位 |
丙酮 |
- |
<6.7 |
<6.7 |
- |
合格 |
正己烷 |
- |
<0.13 |
<0.13 |
- |
合格 |
|||
液化石油气 |
- |
<2.4 |
<2.4 |
- |
合格 |
|||
1F组装工 |
25 |
1F模具组装间组装工作位 |
正己烷 |
- |
<0.13 |
<0.13 |
- |
合格 |
液化石油气 |
- |
<2.4 |
<2.4 |
- |
合格 |
|||
1F试模工 |
14 |
1F模具组装间组装区试模工作位 |
甲醛 |
<0.067 |
- |
- |
- |
合格 |
1F回收工 |
07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19号机组工作位 |
甲醛 |
0.33 |
- |
- |
- |
合格 |
1F回收工 |
08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10号机组工作位 |
甲醛 |
0.46 |
- |
- |
- |
合格 |
1F回收工 |
09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8号机组工作位 |
甲醛 |
0.42 |
- |
- |
- |
合格 |
1F回收工 |
11 |
1F注塑车间注塑(PBT)2号机组工作位 |
对苯二甲酸 |
- |
0.7 |
0.7 |
- |
合格 |
2F粉碎工 |
24 |
2F粉碎间粉碎工作位 |
聚丙烯粉尘 |
- |
- |
0.4 |
<1 |
合格 |
岗位名称 |
检测点位 |
作业点名称 |
接触时间(h) |
检测结果dB(A) |
8h等效声级 |
职业接触限值dB(A) |
判断 |
1F回收工 |
07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19号机组工作位 |
8 |
86.8 |
86.8 |
85 |
不合格 |
1F回收工 |
08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10号机组工作位 |
8 |
87.6 |
87.6 |
85 |
不合格 |
1F回收工 |
09 |
1F注塑车间注塑(POM)8号机组工作位 |
8 |
88.5 |
88.5 |
85 |
不合格 |
1F投料工 |
10 |
1F注塑车间投料工作位15投料干燥机 |
8 |
83.8 |
83.8 |
85 |
合格 |
1F回收工 |
11 |
1F注塑车间注塑(PBT)2号机组工作位 |
8 |
86.9 |
86.9 |
85 |
不合格 |
1F车工 |
12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车床工作位 |
6 |
81.1 |
85.5 |
85 |
不合格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车床气枪吹扫 |
0.5 |
95.9 |
|||||
/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 |
1.5 |
78.2 |
||||
1F铣床工 |
01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铣床工作位 |
6 |
79.3 |
79.1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 |
2 |
78.2 |
||||
1F磨工 |
02 |
1F模具组装间磨床间内外圆磨床(干磨)工作位 |
6 |
78.9 |
78.7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 |
2 |
78.2 |
||||
1F磨工 |
03 |
1F模具组装间磨床间平面磨床(干磨)工作位 |
6 |
81.3 |
80.7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 |
2 |
78.2 |
||||
1F组装工 |
13 |
1F模具组装间加工区喷砂工作位 |
1 |
82.4 |
77.5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组装间组装区 |
7 |
76.0 |
||||
1F试模工 |
14 |
1F模具组装间组装区试模工作位 |
6 |
78.7 |
78.2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组装间组装区 |
2 |
76.0 |
||||
1F钳工 |
15 |
1F模具间清洗房超声波清洗工作位 |
0.5 |
74.8 |
88.2 |
85 |
不合格 |
1F模具间清洗房气枪吹扫工作位 |
0.5 |
99.9 |
|||||
/ |
1F模具间组装区 |
3 |
73.8 |
||||
04 |
1F模具间立磨床(干磨)工作位 |
2 |
75.7 |
||||
05 |
1F模具间平面磨床(干磨)工作位 |
2 |
80.0 |
||||
2F回收工 |
16 |
2F注塑车间(车间一)注塑(PMMA)5号机组工作位 |
12 |
78.7 |
80.5 |
85 |
合格 |
2F回收工 |
17 |
2F注塑车间(车间二)注塑(PMMA)21号机组工作位 |
12 |
78.4 |
80.2 |
85 |
合格 |
2F回收工 |
18 |
2F注塑车间(车间三)注塑(PMMA)39号机组工作位 |
12 |
78.2 |
80.0 |
85 |
合格 |
2F投料工 |
19 |
2F注塑车间(车间一)投料工作位 |
8 |
76.9 |
76.9 |
85 |
合格 |
2F投料工 |
20 |
2F注塑车间(车间二)投料工作位 |
8 |
77.0 |
77.0 |
85 |
合格 |
2F投料工 |
21 |
2F注塑车间(车间三)投料工作位 |
8 |
79.7 |
79.7 |
85 |
合格 |
2F目检工 |
29 |
2F注塑车间目检工作位 |
8 |
75.3 |
75.3 |
85 |
合格 |
巡检工 |
22 |
1F空压机巡检位 |
0.5 |
84.7 |
73.1 |
85 |
合格 |
/ |
1F模具生产管理室 |
7.5 |
62.9 |
||||
2F粉碎工 |
24 |
2F粉碎间粉碎工作位 |
4 |
88.3 |
85.6 |
85 |
不合格 |
/ |
2F粉碎间粉碎打包区 |
4 |
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