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þ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15YP20160100003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山本电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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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山本电气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用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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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松江区九亭镇高科技园区松江JT-10-003号地块(涞坊路2351弄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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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二氧化氮、丁酮、乙酸乙酯、乙醇、臭氧、铜尘、环氧聚酯、过氧化氢、甲基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过氧化氢异丙苯、石蜡烟、1,3-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二氧化硅、甲基丙烯酸、偏苯三酸三辛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1,2-亚乙基硫脲、乙醇胺、铜烟、二氧化锡、过氧化氢、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 |
检测结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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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施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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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俞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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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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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一、本项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二氧化氮、丁酮、乙酸乙酯、乙醇、臭氧、铜尘、环氧聚酯、过氧化氢、甲基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过氧化氢异丙苯、石蜡烟、1,3-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二氧化硅、甲基丙烯酸、偏苯三酸三辛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1,2-亚乙基硫脲、乙醇胺、铜烟、二氧化锡、过氧化氢、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本项目列入“(二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 (二)建议 (一)项目运行时补偿性建议 1. 辅助用室补偿性建议 本项目车间卫生等级3级,未考虑浴室的设置。相关建议如下: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接触到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辅助用室的相关要求,如条件或场地允许,项目建设方宜设置浴室。 2.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偿性建议 (1)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a) 项目建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检测。 b)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同时提高检测点的覆盖率,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健康监护 a) 本项目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应达到100%;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厂有140人调入本项目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如调入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原岗位不一致,应进行上岗前体检。 b) 本项目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c)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个人防护用品 本项目磁石接着室、流水线切削机、磨光加工、熔接机、绝缘清漆处理、焊锡、防水胶涂付等作业时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相关建议如下: a) 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根据各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配发符合该岗位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本项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口罩;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检维修工也应做好个体防护,如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并注意及时更换。本项目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发,定期检查、更新,以保证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安全和有效;另外,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车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
编制人:施丽华 审核人:闵栋
日期:2016.3.18 日期:2015.3.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评审意见: